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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田田法典 于 2010-9-8 15:19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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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wǎng)友問:7 K, ]* m, L0 N4 X J
我昨天給我家買了一個新的燒水壺,我愛人認為我家的舊水壺還能用,所以和我發(fā)生了爭吵,一怒之下,我把新水壺打開窗戶扔了下去,只聽一聲“哐當”,水壺落地,招來一片罵聲,嚇得我不敢露頭。我想請問版主,如果我砸死了人,會是什麼結(jié)果?好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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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規(guī)定:建筑物或其他設(shè)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是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共同侵權(quán)情況下,即加害人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況,加害人除應承擔一般高空拋(墜)物致人損害的侵權(quán)責任外,還應承擔共同侵權(quán)所負的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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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在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情況下,原則上并不涉及構(gòu)成犯罪和刑事責任的問題,但是,在造成人身傷亡和重大財物損失的嚴重后果的情況下便可能涉及到犯罪和追究刑事責任的問題。根據(jù)高空拋物造成人身傷亡和重大財產(chǎn)損失程度以及拋物者的主觀惡意程度,相應的罪名主要有: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過失致人重傷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Y. m. i( ]' G J6 C' z'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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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如果公安機關(guān)查不出具體的高空拋物人,除一樓住戶外,其余該樓每戶人家都要為此造成的損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推定為共同侵權(quán)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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